“前夫哥”为何可以继承我家的财产?

    “前夫哥”为何可以继承我家的财产?

    王女士的父亲王先生去年去世,她处理父亲遗产时,意外得知继母周女士的前夫张先生也可能分父亲的房子,这让王女士十分震惊。凭啥自己家的房子还要被外人瓜分?带着这个疑问王女士来到南京公证处咨询父亲的遗产究竟怎么继承。

    公证员了解到,王女士早年丧母,她七八岁时,父亲与离异的周女士再婚,周女士带着儿子小周共同生活。如今王女士与小周均已成年:王女士已婚生子,小周则未婚。不幸的是,王先生去年三月病逝,同年九月小周又意外身亡。接连失去亲人令王女士身心俱疲。她不仅要承受丧亲之痛,更陷入房产可能“被外人分走”的现实困境。

     

    为何小周的亲生父亲张先生可以分得继父王先生的财产呢?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扶养关系,才会取得继承权。在本案中,小周从小就和王先生一起生活,家庭氛围融洽,家庭成员之间互助友爱,王先生与小周在经济上、生活上等方面相互帮助,王先生去世后,小周作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王先生的遗产,但是小周随后也去世了,张先生作为小周的生父,有权继承小周的遗产,所以张先生名义上继承的是王先生的遗产,实际上继承的是小周的遗产。如果在王先生刚去世不久、小周还健在的时候及时办理继承手续,那么王先生的遗产继承案就到此结束了!

    王先生的遗产继承关系如下:

    南京公证处公证员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联系上了张先生,张先生表示,王先生的遗产应由他的家人继承,自己很感谢王先生多年来对小周的照顾,自己放弃继承遗产并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至此王先生的遗产继承案终于落下帷幕,最终由王女士继承,没有被“前夫哥”分走!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公证员说法

    在再婚家庭遗产继承中,公证通过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证据效力的权威性,为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亲属关系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公证在再婚家庭财富传承中的作用,其价值不仅在于纠纷发生后的证据效力,更在于事前的风险预防与权益固化。再婚夫妻如果想把财产定向传承给自己的子女,可以生前立好遗嘱,通过遗嘱的形式对财产进行规划安排,排除部分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直接以交易过户或者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过户到子女头上,做好资产隔离与定向传承,避免“外人”来继承自家财产的情况。另外,还可以结合保险、信托等工具构建多层次传承体系,实现财富安全与家庭和谐的双重目标。


    发布时间:2025-07-23 09:25:21